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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1998年6月1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二)有相关酒类的经销权; (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四)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法律依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市或区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仓储场所的租赁合同及消防部门的许可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进口酒类卫检报告及中文标签审核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本办法设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1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市贸工局(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审批——申请人领取酒类批发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酒类批发许可证》,有效期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酒类批发。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实行年检。 法律依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五条。 十五、受理地点 深圳市滨河路229号海安中心4楼 十六、咨询电话 电话:83799102 (接听时间:上午9点10分--11点50分 下午2点10分--5点50分) 十七、投诉电话 市监察局:82001985 市贸工局:82108148、82001386 (接听时间:上午9点10分--11点50分 下午2点10分--5点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