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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提交情况
1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见说明1)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
批准文件原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经审批的提交)
4
外国(地区)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5
外国(地区)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6
机构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7
机构驻在地使用证明
8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说明: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是指:依据企业所在国(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权代表企业签字的人。
2、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属外国企业的,须提交经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属港澳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原件,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的证明文件原件。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可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无需经使、领馆或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
3、驻在地址使用说明:地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确认的租赁合同原件;地址为派出企业自有的,提交派出企业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4、外文文件、证明须附中文翻译件原件(由外国(地区)企业翻译的,须加盖该企业印章确认;上翻译公司翻译的,须加盖翻译公司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