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页   加入收藏
公告栏

深圳市鑫众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注册


实事求是   追求卓越
正直诚信   恪守信用
因为专业   所以卓越

联系我们
姚小姐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杨经理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电 话: 0755-27666357
0755-25248655
手 机: 13590141115
13682652965
传 真: 0755-27442804
联 系 人: 姚小姐
邮 箱: eryue212@163.com
网 址: www.szxzc.net
邮政编码: 518000
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13区107国道254号同安汽配商务城215室

在线查询

深圳公司在线查名

发票真伪查询

税收法规查询

深圳企业信用查询

疑难解答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资格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与补发营业执照问题解答

更多...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内  容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第四十三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  件

一、公司出现解散的法定事由;
二、依法成立清算组;
三、至少在报纸上登载注销公告,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45天;
四、清算组制定清算报告,且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

申请材料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或提交公章缴销证明)(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关于决定注销的文件(原件1份)(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五、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原件1份);
六、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八、在报纸上登载的清算公告(原件1份);
九、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注明;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一、公司住所在龙岗、宝安的,分别在龙岗、宝安工商分局办理;
二、公司住所在特区内且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其他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办理。

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程  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时  限

一、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 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 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 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 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 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终止。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版权所有    深圳市鑫众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粤ICP备09126474号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工商注册热线: 0755-27666357 财税代理热线:25248655
网址: http://www.szxzc.net.cn E-mail:eryue212@163.com 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13区107国道254号同安汽配商务城215室